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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申报条件:

1. 规模以上(上一年销售收入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在统计局正常报统的独立法人民营企业,但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也可申报;  

2. 项目建设工期在30个月以内,且在今年内实施的且在截止申报之日完成项目投资的30%以上; 

3. 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以上工业鼓励类新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农副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等项目。  4、申报项目当年未曾获得过市、区(县)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