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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者的防御注册行为在修法下的尴尬

浏览次数:3547   更新时间:2019-10-28

三通哥专栏

涉外知产专家“三通哥”--Tony,精通八国语言,知识产权一点通,正能量的中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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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通哥”英文名TONY,全名为NGAH NKEM FAVRICE DOUDOU,国籍喀麦隆,重庆西南大学国际教育、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重庆强大凯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总经理助理、涉外部主管。精通法语、英语、中文、德语,对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及意大利语也非常熟悉,运用自如,精通七国语言,此为第一“通”。
       他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熟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PCT 专利申请、欧盟专利申请、涉外商标申请等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及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是客户及同事眼中的“知识产权一点通”,此为第“二通”。
       其多次受邀参加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主题讲座。包括重庆老字号协会商标主题讲座,两江新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运用、保护培训会,涪陵工商分局马德里商标专题培训,荣昌民营经济协会商标培训等常规培训;也包括辗转重庆区县进行的双桥经开区工商分局、大足区工商分局、万盛区工商分局知识产权培训等“知识产权宣传周”专题培训。
       此外,TONY喜爱武术、传统习俗、茶文化等中国文化,到中国留学6年间,用不到一年的时间熟悉汉语,超过两年练习武术,会太极、长拳、南拳和气功;曾代表学校参赛,更拿到过省级金牌......6年过去,他还在尝试在中国的更多可能,依然是喜欢挑战、热爱学习的“正能量中国通”,此为第“三通”。


诚信经营者的防御注册行为

在修法下的尴尬

我国有2400万件商标登记在册,这个数字背后是巨大的注册申请资金投入,审查员日夜兼程伏案审查,低价获权高价出售,不予续展批量消亡的现象。诚信企业欲注册商标却频频发现存在近似商标,或者诚信企业的知名商标被万般模仿。怎么办呢?于是有了今年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第四条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内容,并作为实体条款在商标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适用。此次修法则是为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达到商标资源物尽其用的目的。

新事物的诞生当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然而也伴随着质疑---审查员要怎样才能判断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呢?或者什么样的行为不算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都知道“恶意”本身就是主观判断,商场风云变幻,情况复杂,“恶意”还是“善意”如何判断?如何服众?


假设有一食品品牌“**”(代用名称),其在食品界已非常知名,下面就以它为例,看看在修法下,诚信企业善意注册防御商标遇到了什么坎坷。

随着“**”食品的大众喜爱度越来越高,知名度不断提升,一些模仿食品就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出现了“小**”、“小小**”、“刘**”等等模仿品,公然与“**”同台竞争。

“**”与诸多仿品的战争陷入了焦灼状。令“**公司”头疼的是:

1、模仿品品质参差不齐,消费者从包装上无法明显区分出二者,仿品让“**”食品的大众信任度降低,严重影响品牌形象。

2、仿品已经大规模生产,侵权产品销售到全国诸多省份,甚至与“**公司”产品摆放在一起,导致产品的市场份额受到影响。

3、上文仿品皆申请了商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公司的维权路走得十分艰辛。

“**”仿品背后的公司,可以说在申请时就充满了恶意,并将侵权行为合法化了。

“**”公司面对侵权行为如何应对呢?可谓是穷尽了工商查处、商标局非诉、法院诉讼途径。作为诚信经营的“**”公司,不但要开拓市场,还是要清扫仿冒者,不但要投入经营成本,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以维权。否则,必然还有诸多类似“王**”等商标进入到大众视野。当然,可以选择在这些商标初审阶段就一一提起异议,扼杀在公告阶段,不然又是长达几年的打假、诉讼之路。

“**”公司就只能被动地维权吗?该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呢?


于以上情况,“**公司”找到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咨询。

专业人士告知:可借鉴国内外大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阿里巴巴商标注册20000件,格力电器4900件,海底捞700件,苹果公司在中国就注册2740件。从他们的商标标样来看,有大部分是防御商标。知名企业往往为了避免品牌被他人恶意模仿,善意注册防御商标。

于是“**”公司干脆就注册一批带有姓氏的防御商标,投入注册成本总比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的成本低,还降低市场份额被瓜分的风险。站在市场经营者的角度,这完全是可行的、被迫的、善意的商业行为。

可没曾想,善意行为被判为“恶意注册”。“**”公司申请的数十件防御商标注册,全部遭遇驳回,驳回理由是“你公司申请大量姓氏+**构成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城市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感叹,“**”公司本来是受害者,只是出于不被模仿的善意注册了防御商标,怎么还是“恶意注册”呢。或者你觉得几十件太多了,可以少注册几件。那注册量的多少就成为衡量恶意与否的标准。“小**”商标就只注册一件,他就不是恶意吗?显然,注册量的多寡不能粗暴地作为判断恶意的标准。恶意善意是主观的判断,怎么才能做到“精准杀敌”?这确实很为难审查员。搀扶老人都会被讹诈,善意本来就很难证明,而恶意又常常会打着善意的幌子,更是难以说清。


自古以来维权之路都是充满了波折。借用以上假设,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诚信企业在善意注册防御商标遇到了什么坎坷,望在现实中,有更多的诚信企业能合理合法且顺利地打好自己的“商标保卫战”,掌握主动性,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也希望新法条的适用能有较为统一且明确的解释,让善良者安心,让恶意者收心,让审查员省心。

最后,我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才36年,他还非常年轻。诚信企业应该保持正向的姿态,和坚决打假维权的态度,坚信我国法制建设会逐步完善。如果你的商标也正受到侵权苦恼,请你一定要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注:本文中的“**”仅为代称,不具有实际指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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