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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美国“337”调查

浏览次数:4845   更新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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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通哥”英文名TONY,全名为NGAH NKEM FAVRICE DOUDOU,国籍喀麦隆,重庆西南大学国际教育、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重庆强大知识产权集团涉外部主管。精通法语、英语、中文、德语,对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及意大利语也非常熟悉,运用自如,精通七国语言,此为第一“通”。
       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熟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PCT 专利申请、欧盟专利申请、涉外商标申请等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及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是客户及同事眼中的“知识产权一点通”,此为第“二通”。
       其多次受邀参加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主题讲座。包括重庆老字号协会商标主题讲座,两江新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运用、保护培训会,涪陵工商分局马德里商标专题培训,荣昌民营经济协会商标培训等常规培训;也包括辗转重庆区县进行的双桥经开区工商分局、大足区工商分局、万盛区工商分局知识产权培训等“知识产权宣传周”专题培训。
       此外,TONY喜爱武术、传统习俗、茶文化等中国文化,到中国留学6年间,用不到一年的时间熟悉汉语,超过两年练习武术,会太极、长拳、南拳和气功;曾代表学校参赛,更拿到过省级金牌......6年过去,他还在尝试在中国的更多可能,依然是喜欢挑战、热爱学习的“正能量中国通”,此为第“三通”。


有关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337”调查——堵截中国进口货物的武器

目前,“337”调查、反倾销调查和知识产权诉讼共同构成美国企业堵截中国进口货物的三种主要武器,而且“337”调查程序的发起与诉讼成本要远低于反倾销调查和知识产权诉讼。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调查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337”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美国国内法院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法院对此类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法院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3—4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法院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从程序看,“337”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美国总统未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裁决作出后60日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法院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

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环境下,企业面临的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有增无减,涉及面越来越广。这也成为国外打压中国产品出口的新手段,而中国不少企业因为人才短缺、应诉成本过高,加之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不足,放弃应诉,最后不仅丢掉了市场,更丧失了发展前景。企业只有立足自身,加快产业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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